香港新聞網 治安,香港新聞 強烈譴責華盛頓郵報社論肆意誹謗

強烈譴責華盛頓郵報社論肆意誹謗


強烈譴責華盛頓郵報社論肆意誹謗

特區政府強烈譴責《華盛頓郵報》在題為「香港的噩夢越演越烈」(“Hong Kong’s nightmare gets darker”)的文章中,對《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項)規例》肆意誹謗和作出毫無根據的指控。文章明顯揭露《華盛頓郵報》無理的反華立場和雙重標準,明顯不符合專業新聞從業人員的專業操守。

 

特區政府指出,根據《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每個國家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這既是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美國最少有21部,反華媒體,特別是《華盛頓郵報》卻對香港特區持續完善其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以履行憲制責任指手畫腳,盡顯其偽善和雙重標準,不知羞恥。

 

回應《華盛頓郵報》不實的指控,特區政府表示,《程序事宜規例》旨在清楚述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只會為《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

 

任何理性客觀的人,只要仔細閱讀《程序事宜規例》的三條條文,並留意立法會會議的相關討論,都不難發現《程序事宜規例》完全不具有追溯力。《程序事宜規例》沒有訂立新的罪行,沒有改變任何罪行的罰則,也不會將任何合法行為變成罪行。《程序事宜規例》並不適用於已經結束的法律程序。

 

然而,《華盛頓郵報》卻惡意捏造事實,聲稱「人們現在可以就他們被指干犯罪行時並不存在的罪行而被追溯起訴」。《華盛頓郵報》對事實的無知以及對「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的背叛令人震驚,完全不負責任,是任何專業報紙都完全不可接受的。

 

更重要的是,《程序事宜規例》絕不會侵犯被告的任何合法權利。香港是法治社會,一名被告是否有罪,是由法院依法獨立裁決。一如既往,法院將保障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

 

《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訂明,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基本法》,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第五條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國安條例》第二條同樣清楚訂明,該條例建基於上述尊重和保障人權和法治原則。

 

特區政府指出,另外一項《華盛頓郵報》有關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的指控明顯是錯誤的。

 

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是一項嚴謹且莊嚴的行為。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掌握所有相關資料,包括極為敏感、不能公開的情報信息,此類機密資料甚至可能涉及國家級對手的威脅,所以行政長官必須負責而且最適合判斷某項犯罪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我們必須明確指出,這是一個非常嚴格和謹慎的過程,絕對不容許任何不確定性。

 

事實上,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對於國家安全問題的評估與判斷,是早已確立的普通法原則。這個原則受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美國和英國等的最高法院支持。

 

2010年美國最高法院一宗案例解釋了為何司法機關必須尊重行政機關就國安問題的評估。判辭指出,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問題與應對不斷演變的威脅有密切關係,而在相關領域的資訊難以獲取,且某些行為的影響也難以評估。判辭又指,法院明顯欠缺評估相關問題的能力。這項原則已被最高法院隨後多宗判決採納。對上述情況視而不見,正好揭露了《華盛頓郵報》的雙重標準和無知。

 

特區政府強調,《程序事宜規例》的立法程序完全符合所有法律和程序要求。

 

就《華盛頓郵報》竟毫無根據地聲稱香港如今「不比從前安全以前往旅遊或經商」,特區政府表示,《華盛頓郵報》竟要不惜使用卑鄙手段公然撒謊以抹黑香港特區,令人震驚。事實上,只需簡單上網進行「事實查證」即可發現《華盛頓郵報》所言與全球投資者和企業對香港特區的看法完全相反。香港在2026年第一季度穩居全球新股融資額(IPO)榜首,同時也成為全球最大的跨境財富管理中心。

 

外國企業完全不必擔心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事實上,許多企業家都歡迎有關法律,因為它們能為投資和經濟發展提供更安全、更穩定的發展環境。香港美國商會今年較早時間進行的調查結果顯示,外資企業對香港2026年的營商環境信心增強,94%受訪者對香港的法治表示有信心,較2025年的83%顯著上升。《華盛頓郵報》應該正視事實、尊重真相,包括他們那些一直在香港投資和經商的美國同胞所表達的真實意見。

 

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和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依法保障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